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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公开招聘、公开考试录用、公开选拔等工作的“八严禁”纪律规定

2013-02-20 来源: 点击:



  


  印发《关于公开招聘、公开考试录用、公开选拔等工作的“八严禁”纪律规定》的通知


  


  各市州纪委,各市州委组织部,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公务员局,省委各部委、省直机关各单位、各人民团体人事(干部)处:


  


  现将《关于公开招聘、公开考试录用、公开选拔等工作的“八严禁”纪律规定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

  


         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


  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


  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


  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湖南省公务员局


  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012年5月9日


  


  


  


  关于公开招聘、公开考试录用、公开选拔等


  工作的“八严禁”纪律规定


  


  为坚决防止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、公务员(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、单位工作人员,下同)公开考试录用和领导干部公开选拔等工作中发生违纪违规问题,确保干部人事工作规范有序、公平公正、风清气正,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,全省组织人事干部要严格遵守以下纪律规定。




  一、严禁以各种名义规避在事业单位全面推行公开招聘的要求,聘用新进工作人员。




  二、严禁不经公开考试,或不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,擅自组织考试,或随意简化考试程序,录用公务员。




  三、严禁违反规定的资格、条件,或违反程序实施公务员登记、调任、公开遴选(选调)。




  四、严禁违反规定超编制、超职数公开招聘、公开考试录用、公开选拔、调任调配工作人员。




  五、严禁在公开招聘、公开考试录用、公开选拔等工作中因人设岗,因人设槛,或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工作方案。




  六、严禁在干部调动过程中突击提拔干部,或违反规定破格提拔干部。




  七、严禁在笔试、面试、体检、考察等环节利用职务便利干扰、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,或违规操作。




  八、严禁在公开招聘、公开考试录用和公开选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、弄虚作假、跑风漏气。




  上述纪律规定如有违反,一经查实,取消公开招聘、公开考试录用、公开选拔等相应结果。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根据情节轻重,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。对负有领导责任或其他直接责任的组织人事干部,一律免职并调离组织人事部门,不得再进入组织人事部门工作,两年内不得提拔重用。构成违纪的,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。触犯法律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

  


  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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